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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2、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3、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5、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2017年1月买入国债,买入价为106万元。
7、2017年5月将其卖出,卖出价为127.20万元。
8、该国债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9、解析:不含税销售额=(127.2-106)/(1+6%)=20万元应纳税额=20*6%=1.2万元会计分录为:出售国债时借:银行存款 127.20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国债 106 投资收益 20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2 贷:银行存款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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