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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因非抚养方探望孩子遭拒,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如果对方拒绝探望,起诉后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例简介
何某男与谢某201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果果。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果果由女方谢某抚养。后何某多次探望孩子,谢某均以孩子上学紧张或孩子不愿见回应。何某以谢某阻挠其行使探望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与谢某离婚后不久,孩子一直随谢某生活,何某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的共同呵护。故对何某的合理探望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孩子仅有5周岁,且与何某分居两地,经常与谢某一起生活。何某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维护孩子学习生活环境上的稳定性为原则,以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为前提行使探望的权利。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及心理状况,建议何某在白天探望为宜。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何某在尊重孩子的主观意愿前提下,且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选择三天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谢某应协助何某行使探望权,双方服判息诉。
温馨提醒
夫妻离婚不管责任在谁,但孩子是无辜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和权利义务关系,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孩子的伤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处于生理、心理上发育的关键时期,父母双方的亲情关爱均不可或缺。离异的父母双方虽然无法做“好夫妻”,但应当做好父母,就探望、抚养等问题进行良好协商,同心协力抚养孩子健康成长。切实尽到父母的责任,忌在孩子面前说对方的坏话,要让孩子知道虽然父母离异,但都是孩子最亲近的人,让父母亲情萦绕在孩子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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