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亩土地无人种植,村委会出面促成了15年土地承包合同。种植户承包下来,却在几年后被农户要求退还土地。近日,家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的樊某遭遇了这样一起纠纷,个中缘由到底是怎样的?
(资料图)
荒废土地谁来“接盘”?
10年前的夏县某乡,乡里大部分村民都进行大棚种植,由于收益不好,村民们便放弃了这种种植模式。然而想要开展耕地种植,荒废的大棚地要恢复成耕地,不仅费工费时,还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于是很多村民就暂时将土地闲置了起来。眼看着土地一天天荒废下去,村民们又心疼又着急,想着将土地承包出去。最终,经过村委会的牵线搭桥,邻村的庄稼能手樊某联合其他3人接手了14户村民40亩大棚地的承包经营权,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即2012年6月至2027年6月底。
樊某接手了土地之后,花费了2万元将大棚拆除,将土地进行修整开始种植。本来是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可是在2022年,樊某的一个举动却惹恼了这14户村民。
“烫手山芋”成了“香饽饽”
2014年,因种植亏损,其他3人退出承包,由樊某一人承包经营并向各村民支付承包款。2022年7月,樊某将土地转让给他人用来种植西瓜。眼见西瓜行情喜人,村民们认为种植户获取了暴利,便要求变更合同,同时对种植进行阻挠,致使双方发生争执。为了化解矛盾,樊某的儿子提出将每亩地的租金从300元涨到400元,然而这个方案并没有得到全部农户的同意,几户村民仍然反对,矛盾逐渐升级,双方大打出手,最终只能报警。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14户村民同意不再阻挠樊某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要变更以及这期间樊某的经济损失该由谁赔偿,双方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樊某起诉至夏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村民不得阻碍其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赔偿因阻碍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之后,樊某还有没有权利再把土地租给他人?当时合同又是如何规定的?他们之间又有着什么样的纠葛?在庭审中,双方就这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我的损失谁来承担
樊某称:“5月16日,我召集10人在地里下肥立杆,他们(被告)纠结多人对我进行妨碍和阻挠,还有人在地里站岗,一看见我们动工就叫人来地里阻挡,声称要收回土地。因为合同没有到期我就拒绝了,但是他们不理继续阻挠,5月16日至24日都无法动工,最后警察来了他们才收手,窝工损失6000元。最终导致我育苗推迟了七八天,西瓜上市推迟了半个月,40亩地的西瓜损失巨大,这些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却称:“我们和种西瓜的人没有发生过任何口角。我们将地租给了樊某,他却把地租给了种西瓜的,当时约定了不能转包,他不守承诺,于是我们就去找他理论。”
法官经询问了解了事实:2014年,樊某与14户村民经过协商达成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各被告将40亩大棚地承包给樊某,承包期为15年,租金为每亩每年500元,并约定若一方违约,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万元。在承包前期,因收益不好,樊某将租金减至300元每月,村民们接收了租金。樊某转包之后收益增加了,村民们便要求增加租金。后来经过司法调解,樊某同意将租金上涨至433元每亩,然而付钱时又有几户村民反悔,声称要收回土地,这才导致这场闹剧。
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不得妨碍、阻挠原告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被告若妨碍、阻挠原告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等活动,除赔偿原告损失外,须每人承担2000元违约金;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解。
合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具,一旦依法成立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履行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双方也应当积极协商友好解决,这才是处理问题最佳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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