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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措施》),即青岛“创投风投十条”政策3.0版。该政策覆盖创投风投“募、投、管、退”全链条以及优化创投风投营商环境等各个方面。
《措施》提出,对新注册或增资且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的机构,按照实缴资金(实收资本)或新增实缴资金(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5000万元奖励。
在积极鼓励创投风投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措施》提出,机构投资青岛市辖区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搭建常态化路演对接平台,对促进项目对接落地成效突出的路演、专业论坛等活动,每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在支持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措施》提出,机构投资我市种子期项目和人才企业且持股满2年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不设上限。发挥创投风投催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助力创新创业的关键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互利共赢。
在助力创投风投扎根青岛做大做强方面,《措施》提出,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实际管理规模达到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关键词: